窃取虚拟货币的刑法评价  被引量:2

Criminal Law Appraisal on Stealing Virtual Curr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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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戈 Ye Ge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11期11-14,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得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泰达币作为常见虚拟货币,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在符合价值性、可控性与流通性等财产的基本特性时,可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财物。窃取虚拟货币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根据案情择一重罪处断。

关 键 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虚拟货币 刑法规定 刑法评价 虚拟商品 裁判要旨 盗窃罪 流通性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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