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合规应深化刑行衔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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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国建良 姚弘韬 

机构地区:[1]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

出  处:《人民检察》2023年第7期75-75,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全面推开,检察机关急需加强制度建设,尤其是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刑行衔接,以充分释放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红利,依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涉案企业合规中的刑行衔接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关 键 词:企业合规 检察机关 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被不起诉人 改革红利 刑事诉讼法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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