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某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某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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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

出  处:《建筑》2023年第4期94-95,共2页

摘  要:本案为(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之案例六十五。相关焦点问题是:业主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 键 词:民事判决 指导性案例 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共有 共用设施设备 诉讼时效 上海市虹口区 保修期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2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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