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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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国瑞 

机构地区:[1]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广东佛山528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3年第15期100-102,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洗钱罪是现代社会经济和技术快速发展后的产物。它在20世纪20年代首先出现在美国,随后随着洗钱行为在全世界的渗透,各国也都将洗钱罪列入了刑法,我国也不例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中已有的洗钱罪再次进行了修正和扩充,将“自洗钱”纳入其中,扩充了洗钱罪的客观要件范围,扩大了洗钱罪的对象,将其从“资金”变为“资产”,宽松化了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使得判定洗钱罪成立中主观样态是间接故意成为可能。但洗钱罪量刑上存在差异过大、失衡的情况,对此需要从“情节严重”情形、罚金刑数额和犯罪人身份入手进一步细化。

关 键 词:洗钱罪 赃物犯罪 资产 “自洗钱”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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