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性骚扰中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范逻辑  

On Tort Liability in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Workp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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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源 曹镡文 FENG Yuan;CAO Tanwen

机构地区:[1]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出  处:《克拉玛依学刊》2023年第2期50-59,F0002,共11页Journal of Karamay

基  金: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转型期多元专家参与家事司法的模式构建研究”(18YJC820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民法典》规定了单位对性骚扰行为的预防义务,但单位承担责任的性质、类型均不明确。在工作场所中,性骚扰侵害的法益具有公私混合性,既侵害了劳动者一般人格权,又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安宁工作环境与劳动保护的权利,单位均难辞其咎。在传统解释路径下,雇主替代责任模式与安保义务人补充责任模式分别对利益交换型性骚扰和敌意环境型性骚扰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存在不周延、不精准、不利于充分救济受害人的弊病。回归传统的过错归责法是一种有益的思路,在建立复合权利视角的前提下,需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大框架结构中理解单位责任,倘若工作场所内的性骚扰侵权成立,则推定单位对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由单位对豁免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关 键 词:民法典 性骚扰 单位责任 按份责任 过错推定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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