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亿元的融资性贸易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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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星语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制与新闻》2022年第8期46-47,共2页Law and News

摘  要:融资性贸易是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本质上就是以买卖之名行借贷之实,通过融资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在交易过程中,作为贸易主体的企业可获得短期资金使用权,而资金提供方既能增加贸易体量,又能获得高额利息,双方各得其所。长期以来,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企业的这种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财大气粗的企业(资金头寸宽松或较易从银行获得授信)为了牟取暴利,置相关规定于不顾,与一些中小企业私下进行“真融资、假贸易”的异化贸易。参与此类交易的大型企业由于缺乏风险防控措施,一旦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其用于融资的资金就存在巨大风险。

关 键 词:资金使用权 融资性贸易 现金流量 贸易主体 中小企业 风险防控措施 企业间借贷 高额利息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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