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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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皓静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2年第18期28-31,共4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目前我国对于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的附属债权的登记是存在不足的,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只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主债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经登记,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是否还属于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产生适用分歧。实践中存在两种处理方式,然而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来界定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都存在不足,若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可能会解决实践中的分歧。此外,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改进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簿,以减少实践中的争议。

关 键 词:不动产抵押权 优先受偿范围 登记对抗主义 不动产登记簿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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