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养借”型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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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怡[1] 龚力 

机构地区:[1]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89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2年第22期1-3,共3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2019年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北京暴雷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研究》(19FXB010)。

摘  要: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以借养借”型非法集资犯罪出现增多的趋势,如何认定“以借养借”型非法集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是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实践中部分裁判倾向于关注具体钱款去向和用途比例等方面来认定其中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但往往忽略了“以借养借”行为的本质特征。只有从法教义学出发,基于“排除意思”为核心考虑“非法占有目的 ”,才能真正把握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的本质,也才能准确辨析“以借养借”型非法集资行为的犯罪性质。

关 键 词: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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