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病休权和单位管理权的司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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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楠 

机构地区:[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72

出  处:《法制博览》2022年第27期88-91,共4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近年来,劳资双方因病假纠纷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数量呈现出上升趋势。我国目前对于病假规定存在层级混乱、零散不一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个案裁判标准亦不统一,包括争议性病假和虚假性病假在内的病假依据的认定和病假申请程序的认定成为解决劳资病假纠纷的两大难点。为平衡劳动者病休权和用人单位管理权,需要完善病假相关法律制度,以立法形式明确病假的请假程序、明确用人单位审查权、统一法律的适用。为维护司法的和谐与统一,需统一病假工资支付纠纷案件审理规则,在劳动者确存在病休需要的事实基础上,劳动者应当履行及时告知并提交真实病假证明材料的义务,对于劳动者的病假申请用人单位则享有审查权。

关 键 词:劳动者 用人单位 病休假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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