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与抵押权冲突之解决路径——开发商将已售房屋抵押后抵押权人与买受人权利优先保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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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荣剑 尹天兰 

机构地区:[1]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江西萍乡3370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2年第27期108-110,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随着城市建设步伐不断推进、棚户区的改造等因素,大量房产、土地被拆迁、征收。当被拆迁户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开发商将房产按照拆迁安置协议交付给被拆迁人使用没有办理房屋过户,后因为资金链问题又将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根据物权法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的原则,抵押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符合四种情形提出执行异议,可以阻却执行。同样是物权,这就出现期待权和抵押权两种物权之间的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平衡抵押权人和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存在不同的观点。

关 键 词:拆迁安置补偿 物权期待权 抵押权 善意取得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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