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法定优先承租权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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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潇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20025

出  处:《法制博览》2022年第30期130-132,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性质上应为形成权,主体应该为承租人包括次承租人,权利客体为住房租赁与商业租赁。构成要件应该从四个方面考虑,包括承租人与出租人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已生效没有无效事由、出租人与第三人缔结房屋租赁合同、满足同等条件、承租人并未放弃优先承租权等。优先承租权的行使规则主要是出租人通知义务、承租人的回复时间、优先承租权行使的阻却事由等。

关 键 词:优先承租权 形成权 同等条件 通知义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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