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二审中发回重审的实体性事由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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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相星宇 李杰赓[1] 

机构地区:[1]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法制博览》2022年第32期4-6,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因此许多民事诉讼案例在事实认定上更加复杂,在二审发还重审理由的运用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首先是具体性事由存在滥用、错用等现象,又或者发生在有效发还重审理由上的生搬硬套。虽然有些案子在发回重审中会接受更严厉的审查,不过以此种表面化的方式审查,往往只有程度上的取舍。二审发回重审中“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并没有对第二次发回重审的原因作出具体划分。产生这样的问题,既是因为对于发回重审情形下的立法思想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也是由于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情形,在司法适用上更易遭受除法律之外的其他原因的影响。因此,为明确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的发回重审原因,就需要进一步了解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基本原则,确定发回重审的具体事由和适用范围、完善发回重审原因等。

关 键 词:二审发回重审 事由 审级利益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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