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层面存在回购少数股东股权义务时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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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阳 

机构地区:[1]北京锐斯创联科技有限公司

出  处:《国际商务财会》2023年第10期26-30,共5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以下或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中关于“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划分,属于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对一些特殊合同安排或存在对赌条款的并购业务中,相关主体在报表中应将金融工具列示为“债”还是“股”仍具有较大争议。文章就附少数股东回购义务的并购业务展开,对发行方个别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根据是否在能够无条件避免经济利益的转移以及是否实质性存在少数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因素分情况讨论,多维度就实务中的不同观点、监管报告观点、会计处理原则以及现存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少数股东股权 回购义务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划分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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