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信息披露规则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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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青 

机构地区:[1]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3年第16期1-4,共4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2019年度安徽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从营利到共益:我国公司型社会企业治理结构研究》(gxyq 2019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信息披露是社会企业立法不可缺少的环节,不仅可确保社会企业不偏离公益轨道,亦可促进社会企业的发展。通过比较可知,不同国家对社区企业信息披露的规定均有最低要求。社会企业在我国仍处于萌芽阶段,未来立法适宜采取“最低要求+宽松”的立法架构。针对信息披露,在开放社会企业自行选取第三方评估标准的同时,明确年度公益报告书的必备内容及选择第三方评估标准的具体要求,并辅之以公私协力的监督措施。

关 键 词:社会企业 比较 启示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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