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之认定  被引量:1

Identification on Subjects of Illegally Obtaining Insid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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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中华[1] 曾一珩 Xiao Zhonghua;Zeng Yi Heng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处:《人民检察》2023年第9期12-15,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认定较为困难,根本原因在于对这一概念的实质内涵缺乏充分认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进行证券交易,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高度盖然性的人员。对其认定必须把握“手段非法性”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判断标准。为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相对平等的交易秩序,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属和接触人设置了相较于其他主体更高的责任要求。“正当理由”和“正当来源”作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出罪事由,应当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交易行为与特定内幕信息之间至少不具有唯一性的因果关系。

关 键 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犯罪主体 高度盖然性 

分 类 号:DF6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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