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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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3年第5期7-7,共1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失业保险 企业活力 工伤保险费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促进就业 实施期限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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