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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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

出  处:《税收征纳》2023年第4期40-41,共2页

摘  要: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关 键 词:研发费用 研发活动 无形资产 房地产业 批发和零售业 当期损益 娱乐业 适用主体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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