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法律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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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栾居沪 张慧 

机构地区:[1]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聊城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出  处:《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3年第5期58-59,共2页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情简介】2015年11月,某区人社局接到A建工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后,遂对其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某区人社局向A建工公司发出《劳动监察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2015年11月9日前支付张某等43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7923007.67元,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我局。”后因A建工公司、人社部门、审判机关对《劳动监察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是否具有可诉性认识不一,引发系列诉讼。该案历时3年3个月,经一审、二审、再审,当事人仍纠结于《劳动监察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是否具有可诉性这个程序问题,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关 键 词:审判机关 劳动监察 拖欠农民工工资 证明材料 责令改正 劳动报酬 人社部门 农民工工资问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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