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事故中应急设标费赔偿问题之辨析——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航标处诉唐山锦福海运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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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单丹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法院

出  处:《航海》2023年第3期14-16,共3页Navigation

摘  要:〖提要〗因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应急设标费属于碰撞造成的损失范围,虽由海事主管机关安排应急设标,但为碍航物设置警示标志的直接责任人为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合理的设标费应由碰撞船舶相关方负担。应急设标费对非沉船而言,属于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相关的财产损失,非沉船的相关主体可限制赔偿责任。

关 键 词:船舶碰撞 赔偿问题 航海保障 直接责任人 损害责任 碍航物 船舶营运 警示标志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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