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作为方法:国家治理体系视野下的特别行政区与“一国两制”  

The Constitution as a Method: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 and"One Country,Two Systems"in the Perspective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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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凌斌[1] LING Bin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出  处:《湖湘论坛》2023年第3期68-81,共14页Huxiang Forum

摘  要:香港地区“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要求超越以基本法为中心的解释框架,以宪法为方法,实现对特别行政区制度和“一国两制”方针的宪法纳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纳入,既体现为宪法序言在历史事实层面将香港地区重新纳入中国主权范围,也体现为宪法条文在制度规定层面将特别行政区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基于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纳入,将宪法第30条和第31条作为一个整体,有助于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框架内重新定位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从宪法确立的国家治理体系的二元行政区划出发,第31条规定的涵盖范围不仅限于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而是为更为一般性的“特区制度”提供了规范基础,相比基于基本法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有更为广泛的规范内涵。国家治理体系意义上的“一国两制”,不同于两种社会制度意义上的“一国两制”,是一种超越具体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普遍方法。

关 键 词:宪法作为方法 特别行政区 “一国两制” 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 中国香港基本法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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