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案件中“仅一人得逞”时的强奸既未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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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菲 王延祥[2]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200070 [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20007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8期15-19,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轮奸中复合主体形成的性侵被害人的“优势性团队”,具有高度危害性,是刑法加重处罚的原因所在。轮奸的既遂标准系“法益损害”而非行为人的“性目的实现”。强奸罪不是“亲手犯”,轮奸中共同实行人的行为系拟制的一人行为,应当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强奸罪只有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符合基本犯罪构成又有轮奸情节,即成立既遂。两人以上共谋“轮奸”,一人得逞,未得逞的人应认定为共同强奸罪既遂,并符合轮奸的加重构成要件。

关 键 词:轮奸 共同犯罪 一人得逞 强奸既未遂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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