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务相关资产与负债的递延所得税处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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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芳芳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出  处:《中国税务》2023年第6期49-53,共5页China Taxation

摘  要: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对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这里所指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的修订,以及对租赁交易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体现我国会计准则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要求。本文结合案例,针对租赁业务中承租人涉及的相关问题,对租赁业务中承租人的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事项进行分析。

关 键 词:递延所得税 租赁业务 会计处理规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我国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初始确认 承租人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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