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研究伦理治理中值得关注的三种基本关系——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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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家睿 

机构地区:[1]中国科学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上海200031 [2]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200030

出  处:《生命科学》2023年第5期557-560,共4页Chinese Bulletin of Life Sciences

基  金:中国科学院先导专项(XDB38000000);中国工程院咨询项目(2022-XY-08)。

摘  要:生命健康领域的研究事关人类福祉,“伦理先行”是生物医学研究的基本要求。早在1964年,第18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就通过了生物医学伦理的“基本法”——《赫尔辛基宣言》,明确规定“医学研究必须遵守的伦理标准是:促进和确保对人类受试者的尊重,并保护他们的健康和权利”。2016年,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f Medical Sciences, CIOMS)发布了《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简称“CIOMS伦理准则”),把伦理规范从医学研究扩大到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

关 键 词:审查办法 伦理治理 伦理标准 医学伦理 人类福祉 CIO 伦理规范 生命科学 

分 类 号:R-052[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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