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预付运费退还规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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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宏帅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

出  处:《集装箱化》2023年第6期16-17,18-21,共6页Containerization

摘  要:预付运费不退作为国际海运领域的惯常做法,长期存在于集装箱班轮运输和航次租船运输实务中,但该做法似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835条的规定相悖。《民法典》第835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曾有全国人大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审议期间提出,按照国际惯例,预付运费概不退还,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会产生《民法典》规定与国际惯例相的情况。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否合理有待商榷,《民法典》背景下预付运费不退的实务规则是否合理合法值得探讨。

关 键 词:《民法典》 预付运费 集装箱班轮运输 民法典 规则分析 航次租船 不可抗力 托运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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