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通知书被“代收”可否视为用人单位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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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婧 

机构地区:[1]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3年第6期42-44,共3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情介绍.张某系A公司职员,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自2021年初因病开始休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并未上班,公司多次催促张某医疗期已满,应立刻复工,但张某迟迟未到岗。一周后,公司在没有收到张某病假证明,电话联系无果的情形下,向张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旷工5日解除劳动合同,并停缴了张某各项社会保险费。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 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费 送达 公司规章制度 A公司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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