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考察与机制推进  

Empirical Study and Mechanism Promotion of the System of Imposing Lenient Punishments on Those Confessing to Their Crimes and Accepting Punishmentsin Cases on Drug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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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威 Zhang Wei

机构地区:[1]郑州轻工业大学政法学院 [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犯罪与矫正研究所

出  处:《法律适用》2023年第6期167-176,共10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腐败亚文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0BFX01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无禁区,但仍需要依据不同案件类型的特点确立具体的适用标准。相对于其他犯罪,毒品犯罪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存在先天的适用缺陷,即缺乏有效的社会关系修复。同时,在从严治毒的政策下,毒品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应当整体严格把握,遵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在类型化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实施。而且,在实体上的量刑从宽幅度,也应当小于其他类型的犯罪案件。对于累犯、毒品再犯、毒品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特别是以贩养吸型的被追诉人,原则上应当慎重适用从宽,具体幅度可依据对被追诉人开展的人身危险性考评结果而确定。同时,法检机关应当积极联动,探索构建量刑建议共同协商机制,实现科学分类,精准量刑。

关 键 词:毒品犯罪 认罪认罚 人身危险性 从宽量刑 法检联动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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