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相关法律问题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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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宏伟 

机构地区:[1]江苏省常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出  处:《劳动保护》2023年第6期48-49,共2页Labour Protection

摘  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自2021年9月1日新法生效后,该条法律的理解存在着较大争议,本文试图从法律逻辑角度进行一些分析,并就实践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 键 词:责令停产停业 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事故隐患 逻辑角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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