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第54491795号“华莱仕福”商标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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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金阳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一处

出  处:《中华商标》2023年第5期11-12,共2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一、基本案情异议人: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被异议人:唐山米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异议商标:华莱仕福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商业战略规划服务、市场调查和商业分析、商业中介服务”,第43类“餐馆服务、餐厅服务、外卖餐馆”等。异议人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2.被异议人企业已于2021年5月11日注销完成,且被异议人在此之前并未对被异议商标的权利进行处置,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关 键 词:近似商标 企业管理咨询 餐厅服务 战略规划 中介服务 商标异议 正当性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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