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人工受孕离婚后所生子女的继承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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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晓磊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17期68-7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通过辅助生殖技术以实现生育子女的意愿,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受孕成功,即使所生子女在双方离婚之后出生,或者所生子女与一方或双方不具有血缘关系,亦应当认定所生子女系双方的婚生子女。其在父或母去世后具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关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其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而不得擅自代替被监护人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关 键 词:法定继承人 被监护人 继承权 财产权益 人工受孕 婚生子女 辅助生殖技术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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