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采集者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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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鑫 夏亦冬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17期71-74,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具有公共性、涉众性、敏感性的特点。个人有权请求查阅、复制本人被监控设备拍摄到的图像信息,但不得侵犯第三人享有的个人信息权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采集者因违反地方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维护工作规范》中的保密义务,致涉第三人图像信息泄露的,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权。实体要件上,应审查涉众、敏感个人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是否遵循目的正当性、必要性、单独同意等基本原则;程序要件上,应审查查阅复制行为是否符合信息处理者的内部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

关 键 词:程序要件 公共安全 视频图像采集 保密义务 实体要件 监控设备 信息泄露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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