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放弃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  被引量:1

Scope of Effect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of Implied Aband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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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水娟 梁君 Yu Shuijuan;Liang Jun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17期83-85,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依法应视为双方已放弃仲裁协议。原告其后撤回起诉,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放弃仲裁协议已达成的合意。且该放弃仲裁协议的合意是对仲裁条款的全面放弃,故即便当事人更换请求权基础的,其仍不得依据已失效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关 键 词:仲裁协议 请求权基础 撤回起诉 裁判要旨 仲裁条款 应诉答辩 默示放弃 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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