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合规制度中的权力配置  被引量:3

Power Alloc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terprise Comp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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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梦鸽 CHEN Meng-ge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

出  处:《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45-55,共11页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摘  要:在刑事合规制度改革中,我国注重发挥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审查、监督、执行的主导作用,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公安机关的重要作用。本土背景下,公安机关对大多数企业犯罪的侦查权使得其享有合规审查权更有利于实现程序分流;行政和解制度的创新为企业“和解金”的确立与执行奠定基础;立法规定的侦查阶段案件撤销权及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建议从宽权为合规制度下权力的延续提供保障。在合规制度探索、推广的过程中,在检察机关主导刑事合规制度的前提下,唯有对公安机关的权力进行明确,才更有利于实现诉讼资源的节约,保障企业正常的经营运作,真正实现合规制度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 键 词:公安机关 合规审查权 撤案权 和解金执行权 建议从宽处理权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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