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从客观价值到主观权利  

State Protection on Fundamental Rights:From Objective Values to Subjective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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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海平 Li Haiping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21年第11期3-15,共13页CONSTITUTIO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合宪性解释在民事裁判中的运用研究”(20BFX02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客观价值论国家保护义务,是目前我国学界普遍遵循的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理论范式。该理论范式存在客观价值基点可有可无、客观价值主观化的自相矛盾,以及自然权利、基本权利、民事权利国家保护混沌难分的逻辑困境。主观权利论国家保护义务,既可通过宪法概括性人权条款连接具体基本权利条款获得证成,也能化解客观价值论国家保护义务的困境,应是我国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的发展方向。主观权利论国家保护义务的构成要素包括:国家、受害人、加害人的三角关系及其中私人关系的公共性,国家保护义务的规则属性,最低限度有效保护与合宪性解释在司法裁判中的有条件运用。伴随着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从客观价值论向主观权利论的转型,基本权利双重性质也将从主观权利和客观价值秩序演变为防御权和受保护权。

关 键 词:基本权利 国家保护义务 客观价值秩序 受保护权 禁止保护不足原则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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