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邱玉强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出 处:《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142-154,共13页Fujian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清朝经营西北边疆成败得失研究”(20AFX00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传统中国的祥刑追求”(21AFX005);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清代法制之腹边文化互动研究”(20FXA004)。
摘 要:学界多有学者将我国传统司法文化概括为“官无悔判”,而对于“官无悔判”的解读大多持批判的态度。“官无悔判”的定论与解读是值得商榷的。在清代以“信谳”为追求的地方司法治理实践中,官有悔判是普遍存在的客观史实,且主要表现为审断过误的改正,其中既有地方官的自行改正,也有依托于案件覆审程序的上司驳正。官有悔判的形成,一方面肇始于审断官吏们过而能改的内在约束,另一方面发轫于各级衙门间审断有责的外在规制。对于“官无悔判”的解读,不应仅仅局限于偏执回护、拒不改正错案的一面,在考察清代地方官追求“信谳”理念的过程中,也应关注到“一成不变,君子尽心”之义,以及俗语“官无悔笔,罪不重科”背后所呈现的据实详审的精神,其中也彰显了古人对听讼处断既判力与稳定性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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