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董高人员任职条件“两次机会”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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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伟明 

机构地区:[1]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出  处:《当代金融家》2023年第7期50-54,共5页Modern Bankers

摘  要: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中的“两次机会”条款在实务中对“两次以上”的准确含义、“监管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的范围以及“处罚”的内涵和外延等存在巨大争议。“两次机会”条款中的“两次以上”应当理解为包括三次在内,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包括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单位,“处罚”的具体类型应当明确规定且有周期限制。

关 键 词:金融管理部门 商业银行 金融稳定 任职资格条件 任职条件 高级管理人员 监管机构 内涵和外延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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