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拒不履行赔偿协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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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金玉[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0期29-3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被告人在一审期间为取得被害人谅解而签订分期赔偿协议,一审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告人的持续履约能力。对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拒不履行分期付款协议的抗诉案件,二审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正当理由的,因被告人缺乏悔罪表现,被害人损失未有效弥补,原判依据的被害人谅解事实发生变化,二审法院可以支持抗诉,予以改判。

关 键 词:二审法院 悔罪表现 一审法院 被害人谅解 抗诉案件 赔偿协议 拒不履行 履约能力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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