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期限内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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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京 

机构地区:[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0期76-78,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转让股东虽未举证证明被执行公司的资产足以清偿该执行依据所涉的债务,但举证证明了案涉债务产生于其转让股权之后,即被执行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在其转让股权以后,因此不能认定转让股东系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不应追加该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关 键 词:出资义务 举证证明 执行依据 被执行人 破产原因 裁判要旨 责任认定 股权转让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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