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中离职1年内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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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美娟 左一凡 左霞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0期94-9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纠纷中,技术方案完成日是认定发明创造是否系员工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法定依据,但并非当然地以专利申请日为准。若当事人对以专利申请日作为认定技术方案完成日存在争议,且影响职务发明创造判定结论的,则需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进一步查明技术方案实际完成时间。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结合技术方案研发的周期性、延续性等因素,以专利申请日为基准向前倒推相应期间,进而推定发明创造是否在员工离职后1年内作出。

关 键 词:举证责任 职务发明创造 认定规则 员工离职 裁判要旨 法定依据 法律后果 专利申请日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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