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和代为清偿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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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朝辉 

机构地区:[1]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0期104-10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第三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承诺被执行人不履行该协议约定义务时自愿接受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的,应视为其有提供执行担保之意思表示,而非意欲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之执行担保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裁定执行第三人的财产,但不得以第三人代为清偿为由裁定追加其为该案被执行人。

关 键 词: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担保 被执行人 代为清偿 约定义务 直接强制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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