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芳慧
机构地区:[1]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山西太原030000
出 处:《科技与创新》2023年第S01期95-99,共5页Science and Technology & Innovation
摘 要: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人工智能的身影存在于生活的各个角落,逐渐扮演着重要且难以取代的角色。现阶段,人工智能已经发展成为“表达性人工智能”,具备了自主创新能力,其创作物的外在形式和感官体验与人类作品极其相似,一般大众难以区分开来。与此同时,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受现有法律规制与保护,一直是理论界的争议焦点。由于目前缺乏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专门性立法和统一性政策,各国虽然都对其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但对其主体地位、权利归属、权利内容也都没有形成统一性认识,有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观点。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表达性人工智能为主要研究对象,首先整体介绍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基本理论概述;其次重点指出了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的困难和问题;最后针对中国现实情况,创设符合国情的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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