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视角下环境犯罪刑民责任衔接的实现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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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峨春 赵慧婷 

机构地区:[1]青岛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教研室 [2]青岛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论坛》2022年第3期36-44,共9页Nomocracy Forum

基  金:山东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民衔接研究”(项目编号:21CFXJ05)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环境犯罪作为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必须妥善处理好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衔接,以实现环境资源审判的“绿色”化。恢复性司法所追求的恢复性正义理念和秉持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在司法程序上保障了刑法民法化的实现,有助于协调环境犯罪中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冲突,实现环境修复的价值目标。在诉讼模式上,需要将基于同一案件事实的环境刑事诉讼和环境民事诉讼合并审理,即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在诉讼顺序上,则应选择先民后刑的顺序,将环境修复作为犯罪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激励其积极承担环境修复义务。

关 键 词:恢复性司法 环境修复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6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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