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的危险的通知义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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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恺婧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现代商贸工业》2023年第15期174-177,共4页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摘  要:私家车从事网约车业务,不应仅凭网约车的注册类型简单区分司机是否需要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程度,应根据我国《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联系危险程度的重要性、持续性以及不可预见性判断标准,综合考虑机动车的车辆用途、营运频率、行驶路线、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及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全面进行判定。

关 键 词:保险法 网约车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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