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与第二执业地点用工关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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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明明 

机构地区:[1]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卫生人才》2023年第8期20-25,共6页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

摘  要:《医师法》第十五条以法律形式确立医师多点执业制度,但对于医师与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医师法》没有明确。《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中规定:“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关 键 词:医疗机构 商业保险 医师多点执业 执业地点 社会保险 协商一致 补充保险 关系浅析 

分 类 号:R-051[医药卫生] 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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