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儿子未过户,离婚后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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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伴侣》2023年第8期33-33,共1页Companion

摘  要:问:我与李某协议离婚时,我捉出将共同的房屋赠与12岁的儿子李某博,否则不同意离婚。李某为尽快离婚,只好答应。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后,我要求李某与我一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予以拒绝,理由是赠与房屋没过户,法律允许反。请问,李某的说法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有“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作为“离婚财产处置”之特别规定载明:夫瘘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关 键 词:婚姻登记机关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 房屋赠与 十六条 赠与人 民法典 协议离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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