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保护视角下吸收犯的解构与回归——以自洗钱入罪为切入点  

Deconstruction and Regression of Absorbable Offenc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Interest Protection——Taking the 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 as the Entry Poin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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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杰[1] 王璨 Wang Jie;Wang Can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4期5-14,共10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新型预防性犯罪的立法限度研究”(19SFB202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法益立法批判机能研究”(202310704)。

摘  要: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洗钱的,由于侵害了不同法益或者多次侵害同一法益,因而不存在吸收关系,应数罪并罚。吸收犯在实践中存在的必要性不大;与牵连犯相互交织,使简单问题复杂化;同时缺乏规范性、目的性思考。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等吸收关系类型都可以在犯罪论体系内得到消解。吸收关系可以回归于不法或责任层面。吸收犯之所以作为一罪处断,要么是存在不法评价的包含或者没有侵害新的法益,要么是某些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只要实质性、经验性地理解与运用犯罪构成,吸收犯的概念便没有存在的必要。

关 键 词:自洗钱 吸收犯 吸收关系 法益保护 不法评价的包含 期待可能性 

分 类 号:D9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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