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小贷公司债权后的案由及管辖——兼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由的重构  

Causes of Action and Jurisdiction after Accepting Creditor Rights from Small Loan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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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长军 Wang Changjun

机构地区:[1]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2期99-104,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案由的确定对法院管辖、法院内部各民事审判庭的分工、裁判引用法律条文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债权让与后,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应当以原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因出借款项、借款人未还本付息而产生的纠纷有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小额借款3种。小额借款由于包含了主体、起诉金额两个因素,导致其适用范围模糊,与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发生混淆。民法典生效后,宜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予以重构,改称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指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典当行之外的6种类金融企业出借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产生的纠纷。典当行尤为特殊,其起诉的案件单独立为典当纠纷,与借款合同纠纷同属三级案由,不存在种属关系。

关 键 词:民事审判庭 法院内部 债权让与 受让人 民间借贷 法院管辖 案由 种属关系 

分 类 号:D925.18[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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