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适用变更判决的法律空间之探讨  被引量:1

Discuss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Judgments in Modifying Judg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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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尔宝[1] 苗奕凡 Yan Erbao;Miao Yifan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3年第8期42-51,共10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行政诉讼法》实施背景下行政诉讼结构转型研究”(项目编号:18BFX04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现行行政裁决案件中,囿于撤销判决的局限性,法院无法深入裁处民事争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途径也面临一定困境。行政裁决适用变更判决有其正当性基础。依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是否必须由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可以将行政裁决区分为前置型与选择型两种类型。对前者而言,在不涉及判断余地的情况下,法院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要优于行政机关,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变更权。在现阶段,选择型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应保持充分的谦抑性,并无变更判决的适用空间。为了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应当从保障当事人诉权、强化法官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责任、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例外等三方面对行政裁决适用变更判决予以完善。

关 键 词:行政裁决 变更判决 不确定法律概念 判断余地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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