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无奈“旷工”,制度也应有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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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玉文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2023年第7期7-8,共2页

摘  要: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而单方面解除合同,而劳动者认为不能算旷工或者其旷工情节轻微不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案件虽看似简单,但究竟是否可以认定旷工或者还是旷工事出有因可以认定情节轻微而不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等,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 情节轻微 用人单位 事出有因 劳动者 认定 劳动纠纷案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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