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以低价酒灌装冒充高价品牌酒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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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士杉 付梦艳 

机构地区:[1]濮阳中院刑二庭 [2]濮阳中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3期50-52,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在无法证明灌装白酒质量为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销售以灌装低价白酒冒充高价白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或者“掺杂、掺假”,不能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上,灌装低价品牌白酒冒充高价品牌白酒销售,主要是对高价商品品牌商标权的侵犯,其目的是以较低成本使低价品牌“变身”高价品牌,从而获取高价品牌的“品牌溢价利益”。该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应当认定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关 键 词:品牌溢价 白酒质量 不合格产品 裁判要旨 行为定性 灌装 高价商品 商标权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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