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入罪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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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桂敏[1] 仝静宜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1期4-6,共3页Citizen and Law

基  金:中国犯罪学学会2022年度研究课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成果。

摘  要:要我国司法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实务认定上,因存在虚假信息定义模糊、传播行为对象不明确、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标准不清晰等问题,导致罪与非罪的适用较为混乱。为此,以虚假信息的事实实质改变与疫情信息的传染性疾病狭义解释为维度,明确界定“虚假信息”;以编造行为对象的特定性与传播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合理解读“编造、故意传播”行为;以“社会秩序”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内在规范依据,统一厘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划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犯罪界限。

关 键 词:刑事 虚假信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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